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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0   浏览量:644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家庭分散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承包集体农村土地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集体统一经营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或者村民小组(或者乡镇)为生产经营单位,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享有、行使集体所有权,并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展统一的生产经营。

  四十多年来的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作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集体经营层次具有生产服务、组织协调和资产积累等功能,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稳定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壮大经济实力,从而管理好集体资产,协调好利益关系,组织好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特别是要增强服务功能,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困难。正因如此,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农业用地的范围,即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是指园地、养殖水面、“四荒地”。“四荒地”是指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享有土地承包权。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林地、草地,都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有些用于农业的土地如果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对于“四荒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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