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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人格权的概括性规定(民法典第11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9   浏览量:259  
  


  具体人格权是相对于一般人格权来说的,是一般人格利益的具体体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具体人格权包括下列两大类:

  (1)自然人的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受到侵害,表现为身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身体权与健康权保护的方向不同,对身体的侵害主要指肉体上的侵害,造成机体或者器官无法正常运转。而健康权不仅是肉体上的,还包括心理上的,心理健康可使机体或者器官良好地运转,正常发挥其功能,使身体达到更好的状态。

  健康权,是以自然人及其身体和器官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不仅指身体及其器官的完整,还包括身体机能和器官可以正常运转;不仅包括身体机能的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对健康权的侵害往往与身体权相伴随。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设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可以由其自由设定,一般为姓加上名,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姓名设定可能有特殊的规定。自然人享有改变其姓名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和使用的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其肖像物化而使用。

  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会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

  荣誉权,与名誉权类似,荣誉权也是对自然人个人积极的社会评价,只是这种评价是一定的组织作出的,并非个人作出。荣誉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这种权利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对其获得荣誉的公开否定性评价,对其荣誉证书、奖杯等证物的毁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任何对该类信息的获取都是非法的,都导致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侵害。

  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2)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与自然人的不同之处在于,自然人的名称权具有专属性,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商号则可以转让。

  名誉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 支配的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也与自然人的不完全相同, 其包含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大于其本身的人身属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 非法人组织准用民法典关于法人一般规定的规定(民法典第108条)

· 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的规定(民法典第107条)

·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106条)

·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民法典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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