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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及其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26   浏览量:255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法领域,其功能在于免除正当防卫人的侵权责任。

  通常而言,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同时以下具备六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即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这里的不法侵害行为须为现实的侵害,对想象中的侵害、未发生的侵害,都不能实施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亦即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而且,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紧迫性,即如果不及时实施防卫行为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公力救济的方式进行救济也不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这时不宜采用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须是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以防卫为借口而施以报复的行为或防卫挑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根据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可以是对人身的,也可以是对财产的,但是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对第三人实施。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是该防卫行为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如果超出该必要限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是免除防卫人对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于正当防卫本身具有正当性,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对此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一般仅指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损害,既可以是对不法侵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害,也可以是对不法侵害人财产权益的损害,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但是,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即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防卫人不能免责,而是要承担适当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这里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即正当防卫人只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如果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此外,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民法典第179条)

· 连带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民法典第178条)

· 按份责任规则的规定(民法典第177条)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法典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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