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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8-31   浏览量:172  
  
  【颁布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8-27
  【实施日期】2022-09-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
  (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章  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市围绕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的战略目标,在空间管控、用地管理、产业融合、社会发展、人才支撑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进行制度创新,推进崇明岛乡村振兴工作。
  本市支持崇明岛深化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打造世界级休闲旅游度假岛。
  第六十五条  本市科学规划崇明岛生态保护空间和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统筹优化设定滩水林田湖等生态保护指标。
  本市支持在崇明岛大力发展绿色能源,构建现代能源体系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本市支持崇明区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体系,推动生态资源向生态价值实现转化。支持崇明区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
  本市支持崇明区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温室气体排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实现滩水林田湖精准管控。
  第六十六条  本市支持支柱型、功能型、聚集型的乡村振兴重大生态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崇明。强化生态赋能,大力发展“康”“养”“体”“游”等特色产业,拓展康复医疗、养老养生、文体旅游、总部经济等业态,提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能级,打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产业新高地。
  本市推进崇明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在崇明岛发展特色种源产业,建立长江流域特色种质资源库,加大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推进绿色高效种养业,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引导农产品全链条开发利用。
  第六十七条  本市支持崇明岛乡村振兴发展相关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
  本市建立并完善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乡村振兴建设任务相匹配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市依法加强农业、乡村的年度统计工作,健全科学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科学性,准确、及时反映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为制定乡村振兴政策提供支撑。
  第六十九条  本市设立乡村振兴指数,建立完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评价机制,加强评价成果应用。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十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乡村振兴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相关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优先投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市、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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