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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03   浏览量:1088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

  (1)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是指行为人利用暴力、威胁手段施加压力迫使其他本不愿意参加投标或者竞拍的人参加投标或竞拍,旨在让他人作为陪衬,以此来掩饰自己或者第三者操纵投标或者竞拍的违法性,或者利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其他本想参加投标或者竞拍的人退出投标或者竞拍,排挤竞争对手,旨在使自己或者第三者在没有竞标者或者竞拍者的情况下以不公平的价格获取不法利益。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是指在资产转让过程中,行为人利用暴力、威胁手段施加压力迫使他人在违背市场价值规律和不利于转让人的情况下将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进行低价转让,使自己或者第三者从中获利,或者在资产收购过程中,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在违背市场价值规律和不利于收购人的情况下高价收购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目的也是使自己或者第三者从中获利。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是指行为人为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如使他人屈从于暴力、威胁手段,被迫出资入股,但给予他人的收益分成比例与其出资比例极不相称,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竞争对手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自己凭借垄断地位轻而易举地获取巨额不法利润等行为。

  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非法牟利数额大、造成严重后果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首先,本罪必须发生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换言之,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营利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如果不是发生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没有程度的要求。如果暴力、胁迫达到抢劫罪的要求,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最后,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只要略高于公平价格即可。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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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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