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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7-01   浏览量:130  
  
  【颁布机关】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8-01
  【实施日期】2022-10-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2)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未按要求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依法移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第八十条  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补交供地优惠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退还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条  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养老服务设施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重建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入住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年内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二)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食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四)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备等。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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