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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1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7-13   浏览量:119  
  
  【颁布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1-03-31
  【实施日期】2021-03-3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1修正)(2)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定,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由其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应当公告原选区选民。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工作变动而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有关机关可以建议其提出辞职请求。
  第六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可以由选举产生该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由原选区选民直接进行补选。
  第六十二条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时,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
  补选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补选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持者应当事先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持者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当补选的代表名额。
  第六十四条 补选代表的主持者应当向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选民,可以在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主持者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主持者应当对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进行通报。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主持者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第六十五条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补选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时,具体的差额比例依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对原选区的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并予以公布。
  经过选区选民讨论、协商后确定补选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向该选区的选民公布。
  第六十七条 补选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本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六十八条 补选代表的计票、监票工作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结果应当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设区的市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六十九条 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江苏部队补选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并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七十一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对有违法行为的,依照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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