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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9-20   浏览量:114  
  
  【颁布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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