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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22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02-09   浏览量:73  
  
  【颁布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
  【发布日期】2022-09-29
  【实施日期】2022-09-30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研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九)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
  (十五)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指导和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听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讨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十)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申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同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提出相关议题的部门起草,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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