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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05-15   浏览量:7  
  
  【颁布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4号
  【发布日期】2022-09-30
  【实施日期】2023-01-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提供服务的;
  (二)配备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四)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五)对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优惠扶持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和发放的补助、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恢复或者重新申请相关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以骗取补贴、补助、奖励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
  (二)普惠性养老服务,是指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的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
  (三)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四)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主要为社区内和周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居家入户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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