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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06-07   浏览量:10  
  
  【颁布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5届〕第17号
  【发布日期】2022-01-21
  【实施日期】2022-03-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2)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统筹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获得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一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表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不交付表决。
  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选举结果,发布的公告,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审查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并在重庆人大网、《重庆日报》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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