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25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11-09 浏览量:26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日期】2025-07-30
【实施日期】2025-09-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25修订)(2)
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第六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中,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文件材料,组织技术鉴定。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材料。
调查中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情况、结论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反映。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各师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十五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一)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三)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第六十六条 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职案,由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
第六十七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撤职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六十九条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
第七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监督议题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执法检查、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第七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监督议题相关报告或者议案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七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各项监督议题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行使监督职权,其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