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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2025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1-26   浏览量:100  
  
  【颁布机关】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日期】2025-07-30
  【实施日期】2025-07-30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08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档案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2025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全省人民意志,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户籍在本省或者户籍不在本省但在本省居住满一年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应当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和吉林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旁听的议题、旁听名额和旁听申请方式等事项(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条 公民可以根据公布的旁听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旁听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旁听通知,到指定地点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暂住证领取旁听证,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人员旁听会议。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旁听人员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以旁听分组会议或者其他会议。
  第七条 公民参加旁听时,应当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在旁听席就座,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八条 旁听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旁听人员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人员意见、建议。
  第九条 旁听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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