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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7-23   浏览量:213  
  
  【颁布机关】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第7号
  【发布日期】2023-01-16
  【实施日期】2023-03-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2)
  (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及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政府或者国有资本出资扶持的创业创新项目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机制,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方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中小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定期报告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扶持政策制定实施情况、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等。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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