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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19   浏览量:1434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处在被监护、被看护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被监护、被看护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包括口头协议),行业、职业惯例等情况而处在他人监护、看护之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监护或者看护义务,实施了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来源主要有有以下三个方面:①法律、法规。如《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②合同约定(包括书面或口头约定或委托),或者行业惯例、行业习惯。比如,私人医生与客户(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所包含的照顾服务对象的条款等。③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如行为人虽然没有责任与义务照顾被害人,但是行为人见到某一幼儿或老人被遗弃,在同情心支配下将该幼儿或老人带回自己家照顾,如果随着时间的延长,行为人失去耐心与爱心,进而虐待该幼儿或老人的,也会成立本罪。

  (2)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行为。所谓虐待,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合法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行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它使别人不能做他或她想做的事,或强迫他或她以不情愿的方式去做事。虐待的具体表现方式可能多种多样,包括针对人身使用暴力,如打骂、冻饿、捆绑、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其超强度劳动、不准其睡觉、强迫其饮食不卫生或过期的饮料和食物等;也包括针对精神或情感的虐待,乃至经济剥夺等,如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讥讽、贬斥、禁止娱乐、不给以应有的经济待遇等。虐待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所谓“情节恶劣”,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一般来说,情节恶劣应当是指:长时间虐待被害人,在当地造成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由于被害人受到虐待,其身心健康或精神健康水平明显下降;被害人因为受到虐待而形成伤病;被害人因受到虐待而加重其原有的伤病;被害人因受到虐待而自伤、自残、自杀;虐待多人;因虐待他人受到过警告或者其他处分后又虐待他人;等等。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由于《刑法》第260条专门规定了虐待家庭成员的犯罪(虐待罪),故这里所谓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是指除了家庭成员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行业、职业惯例而负有监护、看护责任(权)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应当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要考察涉案人员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二是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如果双方不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有关虐待行为也不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虐待行为,但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后果)的,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此外,行为人还必需具有履行监护、看护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能力而造成被害人陷于受虐待地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比如,行为人因为自己生存能力不足而致使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经常忍饥挨饿、无力送医就诊的,即便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虐待罪的区别。其一,就虐待罪而言,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具有家庭成员关系,而本罪的主体与行为对象恰恰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所谓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由血缘关系和法律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亲属关系,例如: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成员庭关系。但是一般来说,与行为人一起共同生活的配偶的父母(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也应当作为家庭成员看待。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只能构成普通虐待罪,而不能构成本罪。其二,二者违背的义务来源有所不同:虐待罪之行为人违背的是家庭成员间的扶养救护义务,其义务来源于婚姻法和民法等的相关规定;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之行为人多数情况下违背的是合同(委托)义务或行业、职业惯例义务,以及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三)一罪与数罪。依照刑法第260条之一第3款规定,行为人因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此时,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不进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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