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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2023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4-04 浏览量:38
【颁布机关】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3-11-29
【实施日期】2023-11-29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202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始终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其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参加培训、各类自学、履职实践等形式,加强履职学习,不断增强履职能力。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作用。
第三章 出席法定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的;
(二)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的;
(三)参加省委组织的全省性重大活动的;
(四)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请假的。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省委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讲座需请假一天或者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本组召集人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
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的,一律按照缺席对待。
第四章 发表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发送有关会议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熟悉材料内容,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为审议发言做好准备。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深入思考,踊跃发言,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审议质量。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内容详实、简明扼要,准确表达意见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归纳梳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常委会办公厅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要有:(一)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建议督办、学习培训等;
(二)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等;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主动参加调查研究、视察、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做到了解基层情况,知情知政,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意见和要求。联系方式主要有: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固定联系一至二名在青基层全国人大代表,一至二个市州人大常委会;
(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年到所联系市州调研人大工作、进人大代表联络(活动)室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不少于二次;
(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固定联系九至十一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四)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固定联系三至五名省人大代表。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同固定联系对象联系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常委会办公厅、代表工作部门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加强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建立常委会委员述职制度。常委会委员应当在每年12月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常委会办公厅、代表工作部门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每次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情况;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对上一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出席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无故一年内二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无效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连续三次在常委会会议上未发言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二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二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建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活动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无故不参加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提出建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代表工作部门负责统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适时通过青海人大公报、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确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