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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6-02   浏览量:34  
  
  【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发布日期】2026-03-26
  【实施日期】2026-05-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
  (2026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重新犯罪预防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法治教育贯穿办案全过程。
  对涉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并对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等诉讼活动及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工作等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加强少年法庭建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审理案件。探索在审判卷之外建立保护预防卷,规范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工作,落实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判后回访等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十三条 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和戒毒,应当和成年人分别进行。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针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案情、刑期、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制定个别化矫治方案。
  第五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置帮教工作职责,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帮扶救助等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刑满释放、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三)未成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四)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的;
  (五)妨碍阻挠实施矫治教育措施或者放任不管等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六)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保密的信息包括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训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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