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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7   浏览量:1053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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