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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12   浏览量:1197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以下简称《解释》)对本罪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1.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或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可构成本罪。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一罪与数罪

  《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如出于勒索财钱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构成数罪,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社会恐慌,造成严重事故,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该种情形同时触犯了刑法115条、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犯本罪,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期从管制到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大。为了规范量刑,最大限度地促进量刑公正,《解释》第三条在定罪标准基础上,规定了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如,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已经起飞的航班备降或返航,造成大量乘客及其亲友心理极度恐慌,严重干扰了民航秩序,而且给航空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种情应从重处罚。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该种情形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虚假恐怖信息波及范围大,故应从重处罚。这里的“多次”,应指三次以上,且每次均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将编造的同一虚假恐怖信息多次向同一单位散布,仅造成单一犯罪后果的,应认定为一次。如,行为人为了向某商场敲诈勒索钱财,在不同时间内先后多次向该商场打电话称“在商场内安装了遥控炸弹”,如果仅造成该商场一次严重秩序混乱,应认定为一次,如果造成该商场三次以上秩序严重混乱,则应认定为“多次”。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该种情影响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罚。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如犯罪动机卑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但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者某一情形虽不十分严重,但兼有多种情形,危害较大,等等。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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