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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24   浏览量:884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监管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脱逃行为。

  这里所说的“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的并被关押的人;“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逮捕关押的正在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的正在接受侦查、审查起诉的人。

  所谓“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脱逃的方式多种多样,如行为人乘监管人员疏忽而逃离关押场所,或通过对监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而逃离关押场所。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缺乏此种目的,出于特殊的原因而暂时离开关押场所,事后立即回到关押场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脱逃罪。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脱逃行为达到了使其实际摆脱监管机关控制程度的,就可以认为脱逃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已经着手脱逃行为,但在逃离羁押、监管场所时即被查获,或者虽已逃离羁押、监管场所,但并未实际摆脱监管机关的实际控制即被抓获的,则是脱逃未遂。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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