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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4   浏览量:1152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严重性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较重或者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刑法列举了梅毒、淋病两种严重性病,至于其他严重性病,未作明确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其他严重性病”的认定作了原则规定,即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是因为被害人是否实际染上严重性病,取决于多方面的原因,同时,性病的发作也有个过程,有的个体潜伏期甚至达数年,如果将发生严重性病的传染结果作为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需要说明的是,有的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但注意采取了防护措施,又确实没有致他人染上严重性病的,一般不以本罪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明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这里规定的“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是否自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行为人虽患有严重性病,也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二)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定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所列举的严重性病中,并未列举出艾滋病。而艾滋病的危害,实际远远大于梅毒、淋病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基本可以经过治疗而痊愈,艾滋病则很难根治,且易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争议较大,为此,《解释》第十二条作了专门规定。

  (1)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但没有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艾滋病属于性病,而且是最严重的性病。由于艾滋病属于最严重的性病,因此,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应当认定为传播性病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是指卖淫、嫖娼以外的性行为,且以“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为前提。

  此外,《解释》对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病毒的伤情问题作了规定,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中第三项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可以适用于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并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形。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至于重伤等级,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修改前,一般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的,则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但适用死刑应当格外慎重。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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