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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外国国籍的确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5   浏览量:753  
  


  当事人国籍的确认,是案件是否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也是案件确定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

  (1)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进入我国境内时所持有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

  (2)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3)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实践中,有中国公民以购买等方式取得外国国籍且同时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况,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加以认定。该条规定,中国公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国公民定居外国,二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非同时具备,则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仍应认定为中国国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也是认定国籍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 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 再审刑事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的处理

· 人民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

· 审判期间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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