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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修正)(2)(已被修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5-14   浏览量:196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82号
  【发布日期】2022-08-29
  【实施日期】2022-08-29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正

    【时间效力】已被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修订后文本: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修正)(2)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六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市支持在京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发展,支持其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在京商事仲裁机构或者商事调解机构解决纠纷。
  第七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行业管理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工作质量,配合有关方面查明事实。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委托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的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委托机构的考核结果。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下列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一)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
  (二)依法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
  (三)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协调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社会稳定等问题。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提高办理破产案件效率。
  第七十四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第七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破产企业重整期间,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第七十七条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九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被执行人及其车辆查询机制。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查找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或者被执行人车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查找需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条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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