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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0-31 浏览量:176
【颁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82号
【发布日期】2022-11-25
【实施日期】2023-01-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2)
(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伪造、篡改、或者非法删除公共数据的;
(三)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校核申请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的;
(六)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大数据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