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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25修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11-08   浏览量:30  
  
  【颁布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发布日期】2025-07-29
  【实施日期】2025-10-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2025年7月29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25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交流和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台湾同胞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台湾同胞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及其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等方式,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限制准入规定以外的行业、领域。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第八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比照享受外商投资相关支持政策。
  第九条  台湾同胞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先进制造业企业、企业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等,投资建设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以及面向未来产业重点领域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等,享受本省企业同等支持政策。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转型升级,开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符合条件的,享受本省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第十条  台湾青年来本省就业创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就业创业指导、教育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人才、生产经营场所等支持。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土地、水、电、气、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货物运输、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受本省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按照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依法单独或者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移转化,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从事研发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及其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省研发机构、企业、人才同等政策待遇。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可以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省台湾同胞投资提供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授信。
  支持台资银行依法依规与本省同业协作,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台湾地区征信机构可以与本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提供征信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资产在本省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享受本省上市企业相关支持政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在本省投资,符合条件的,支持纳入省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并依法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省转化运用的,享受本省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的同等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行业龙头企业、江西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等认定或者评选,经认定或者评选通过的,享受本省企业同等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按照国家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台湾居民居住证身份核验应用范围,推动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应用同等便利。台湾同胞在本省活动中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证明身份的,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金融业务、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交通、通信、文化、旅游、娱乐等生活消费方面,享受本省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二)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首次申领大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持有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大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领大陆临时驾驶许可。
  (三)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四)子女可以同等进入居住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参加本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五)参加本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者考试,取得相关证书。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保障,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七)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享受本省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申请加入本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保障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行使约定的权利,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发布行业动态、投资促进项目等信息,提供投资资讯、项目配对、投资对接等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数字化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开展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应当加强综合统筹协调,降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发生与投资有关的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或者申请调解;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投诉;
  (三)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四)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或者申请法律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向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投诉,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材料。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加强与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和回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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