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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的含义与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13   浏览量:1143  
  


  土地经营权是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方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即要取得土地经营权,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根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当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并非毫无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特别是工商企业作为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还需要通过相应的资格审查。

  土地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比如养殖水面、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基于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和收取相应利益的权利。具体而言,土地经营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土地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这是土地经营权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用益物权权能的直接体现。所谓占有,就是对承包地的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是直接占有,是对承包地的实际控制。土地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地是合法占有,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土地经营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直接占有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该项权利是土地经营权主体对土地进行支配的直接表现。比如,进行农作物耕种等。土地经营权人在依法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其活动依法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如不得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不得用来建设房屋、工场等。对于土地经营权人的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流转合同中依法约定土地的性质、种类和用途,确保土地经营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

  (3)土地收益权。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基于其土地经营权的享有而依法获得相应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的收益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直接收益。比如,土地经营权人通过对土地的生产经营,将收获的农产品进行出售而带来的收益。二是补偿费和相关农业政策补贴。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此外,国家针对农业发展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进行农业专项补贴。对此,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农业政策补贴的收益,比如,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及农资综合补贴等。

  (4)土地处分权。土地处分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对其经营土地享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作为他物权,依法应享有处分土地经营权自身的权利,比如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为其设定权利负担。但需注意的问题是,在法律对土地经营权人的处分权能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土地经营权人的此项权能并不充分。例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承包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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