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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29   浏览量:1020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具体而言,是指以下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一般认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具体有两种:一是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二是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这里的行贿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特定关联人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这里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即本罪的入罪标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罪与行贿罪在主体要件等方面存在不同,《解释》对行贿罪规定的定罪量刑情节不能完全适用,故规定“参照”而非“按照”行贿罪的标准执行。

  《解释》第十条第三款明确,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而且,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的故意。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本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

  2.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

  4.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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