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23   浏览量:981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通常认为包括三种情况: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何一个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如果航空器是被迫降落,在主管当局接受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责任以前的任何时间;待飞状态的航空器。如果行为人劫持的是非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会危及航空运输安全,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正在装配中的或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只要是可载人的航空器,不管是民用航空器,还是使用于公务活动、警察、海关、军用的国家航空器,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采用杀害、伤害、殴打、捆绑、监禁、扣押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方法,使机组人员或者旅客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机组人员或者旅客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方法,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制,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行为人实现强行控制航空器意志的方法。所谓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际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强迫航空器改变飞行路线、强迫航空器改变着陆点等。

  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飞机进人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依照刑法第9条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外国人劫持飞机后进入中国境内的,中国刑法具有管辖权。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劫持飞机的,亦应依法追诉。

  二、认定

  (一)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航空器也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破坏对象,当这两罪的行为对象都是航空器,都在一定程度上被遭到破坏时,对行为人定性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目的是强行控制航空器,使之按照行为人的意志起降与航行;而后者的目的则是对航空器加以毁坏。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也不同,前者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机组等人员不能抗拒,从而达到控制航空器飞行的目的;而后者用一定的方法将航空器毁坏。

  (二)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这两种罪行所侵害的客体都是侵害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行为,区别的关键,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指改变航空器的起飞、航行路线、速度与降落地点;而后者的目的是指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并没有控制航空器改变其航向的目的。二是前者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者行为只包括使用暴力。

  三、本罪的管辖权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先后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的规定主要是以所谓旗帜法为依据的,也就是说,管辖权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但《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规定的罪犯或起诉或引渡。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及其他各缔约国均可以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并依照本国法律予以惩治。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三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及我国刑法规定,凡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关国际或地区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所以,对于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2)在里面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我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即根据本条规定定罪量刑。根据上述公约,即便不属于前述的三种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进入我国境内,我国不予引渡时,也应行使管辖权,依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之自然人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0918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