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25   浏览量:1010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道路”和“机动车”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这里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考虑到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受时间、路段、道路流通量、当时的车流量、限制车速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法律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应从追逐竞驶的超速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所谓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醉酒驾驶情形下,构成本罪刑法没有设置限制情节,但并不意味着所有醉酒驾驶行为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不仅涉及自载乘客的安全,还涉及道路上其他参与者的安全,需要予以特别保护。而从实践来看,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和超过时速行驶是导致校车、客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刑法将在道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但这里规定的“从事校车业务”中的“校车”并不局限于《条例》所述的情形。一般认为,校车指的是学校供师生出行的车辆,这不仅包括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车辆,也包括幼儿园、高中、大学里的校车。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何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刑法没有明确的标准,有待相应的解释。

  只要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成立本罪。未取得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 他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对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结合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品种及数量,运输的时间、路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严重程度,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作出判断。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可以成立危险驾驶罪。

  (四)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的处理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8269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