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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26   浏览量:129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责任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增设的。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安全事故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灭失的事件,包括矿山安全事故、工程安全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飞行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劳动安全事故、教育设施安全事故、危险物品安全事故等。

  所谓不报事故情况,是指没有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事故的情况,既包括对事故情况根本不作任何报告,也包括只报告了部分情况,而没有报告事故的全部情况,还包括能及时报告而不及时报告即拖延报告时间,以及在第一次报告后,不报告又出现的新情况。所谓谎报事故情况,是指虽然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发生了安全事故,但对事故的有关情况作了不真实的报告,如缩小伤亡的人数或者遭受的财产(经济)损失等。对于应当报告的部分有关情况隐瞒不报的,也属于谎报。所谓事故情况,根据国务院发布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应当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两者系选择性的行为,即行为人只要具有其中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本罪的行为要素。

  贻误事故抢救是指由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使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

  “贻误事故抢救”是本罪的结果要素,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虽然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客观上也出现了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但该后果并非行为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能对行为人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即发生安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应当报告,而不报、谎报事故真相。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而且还指使、授意他人不报、谎报、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其他事故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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