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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3   浏览量:1559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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