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0 浏览量:1163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发布日期】2002-09-25
【实施日期】2002-09-25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
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