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2   浏览量:95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文号】高检发释字[1999]2号
  【颁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09-16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
  (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赌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附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9494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