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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之时间、地点、方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08   浏览量:1270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取一定的方法(手段)实施的。在刑法上,它们并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只是少数犯罪,才将它们作为构成要件加以规定,即它们是选择性的客观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将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时间;作为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场所;作为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比如,刑法第340条就把“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捕捞水产品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就成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条件。又如,羁押、监管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或者押解途中是成立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脱逃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犯罪对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在所不问,即行为无论在什么场合实施,对该行为成立犯罪没有影响,但这些因素往往会影响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影响量刑的轻重。比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严打”期间实施故意暴力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就比平时实施要大一些,量刑时就需要适当从重处罚。另外,有的刑法条文直接而明确地把特定的方法、地点作为某罪加重处罚的条件。比如,刑法第236条规定,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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