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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概念与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8   浏览量:1167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通过社区矫正方法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同时,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规定禁止性义务,防止其继续犯罪。

  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轻缓的主刑,它并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是将其限制在一定的社会区域内进行监督改造,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监督改造犯罪分子的一项成功经验。管制刑的适用,能够有效克服监禁刑所带来的交叉感染和回归社会难等问题,也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管理模式,促进社会和谐。

  管制刑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罪犯判处管制时附加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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