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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22   浏览量:1065  
  

  一、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属于附加刑,只有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八节对没收财产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又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犯罪作了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一方面可以有效发挥财产刑对犯罪尤其是贪利性犯罪所特有的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剥夺和消除犯罪人再犯的能力和可能,有利于预防犯罪。如虽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属于贪利性犯罪,行为人通常不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但是对这类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可以消除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潜力,是预防其再犯的有效手段。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它与罚金不同,应当加以区别:

  (1)刑罚的内容不同。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剥夺的只是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刑则是较重的财产刑,它剥夺的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一部分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如房屋、家具等)。

  (2)适用对象不同。罚金只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刑则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走私罪及其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罪、以营利为目的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执行方法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并且可以分期交纳,如果由于犯罪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还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没收财产的执行无论附加适用或者单独适用,都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同时没收财产还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即没收财产刑一旦宣告,就一次性地没收犯罪人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存在减免的问题。

  没收财产也不同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前者是刑罚方法,后者则是刑罚方法以外的对违法所得或者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的处理,它适用于一切犯罪,不论犯罪分子犯什么罪,判什么刑,只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都要追缴或者没收。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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