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1   浏览量:958  
  


  讯问笔录是言辞证据的重要载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讯问笔录的制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1)讯问笔录应当核对。核对笔录,可以交犯罪嫌疑人自己阅读,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应当向其宣读。

  (2)经核对,犯罪嫌疑人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在补充或者改正的地方,犯罪嫌疑人应当盖章按指印;

  (3)犯罪嫌疑人确认讯问笔录无误的,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以书面形式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主动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书面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书面供述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如果有涂改,应当在涂改处盖图章或者按指印。

  “必要的时候”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书写供述更能准确地表达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和案件事实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口吃或口齿不清,难以准确表达所要讲的意思等;二是根据侦查的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书面笔录上提供侦查线索,如需要笔迹鉴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七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一百八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般顺序与内容

· 传唤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 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及其计算方法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6745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