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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检查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3   浏览量:836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看,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侦查行为。人身检查是对活人身体进行的一种特殊检验。

  对人身检查的目的是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其中,“某些特征”主要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表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机体有无缺损等;“伤害情况”主要是指伤害的位置、程度、伤势形态等,实践中检查人身伤害情况多是针对被害人进行的。“生理状态”主要是指有无生理缺陷,如智力发育情况,各种生理机能等。通过人身检查,确定上述问题,有利于查明案件性质、犯罪手段和方法、犯罪工具及犯罪其他相关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必要时提取或者采集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以及其他出自或者附着于人身的生物样本,是刑事侦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措施手段。由此提取的生物样本,经化验、鉴定,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有的生物样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犯罪嫌疑人的DNA等。这里只是列举了几种常见的生物样本,实践中还有唾液、毛发等其他多种生物样本,在法律中不能一一列举,因此,规定了“等”。即在侦查活动中,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对有关生物样本都可采集。

  需要说明的是,人身检查与人身搜查同为针对人身的侦查措施,但是二者仍有以下主要区别:一是目的不同,人身检查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生理特征和状态,搜查是为了收集可能隐藏于人身的犯罪证据;二是主体不同,人身检查可由侦查人员或者受指派、聘请的医师进行,而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三是人身检查笔录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在人身搜查中,笔录只是侦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记载和凭证,其本身并不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而在搜查中获取的物证、书证等则可以作为案件相关证据使用。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范围仅限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某些生物特征的需要,不得随意采集。

  (2)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必要的时候”是指不进行强制检查,人身检查的任务无法完成,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而经教育,犯罪嫌疑人仍拒不接受检查等。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性人身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对于被害人,如果其拒绝接受人身检查,侦查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检查措施。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有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防止不必要的误解,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 现场勘验的基本要求

· 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对象与措施

· 询问被害人的规定

· 刑事诉讼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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