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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条件与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6   浏览量:645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具体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①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②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③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④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②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能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这里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里“审判管辖的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实以及表明罪行严重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同案一并提起公诉,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案起诉的,必须在起诉书中有关部分加以说明或注明处理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 审查起诉阶段对需要补充侦查案件的处理

·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合法性审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

·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材料的收集与审查

·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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