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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与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8   浏览量:644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处理上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及适用情形

· 不起诉制度概述

· 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及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

·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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