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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9   浏览量:684  
  


  (1)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认真进行核实,如果该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既不允许除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旁听案件审理,也不允许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报道。

  (2)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规定上述人员到场,主要是为了便于他们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在审判结束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制教育。但是,这些人员到场必须取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保护隐私等原因,不同意其他人员到场的,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主体、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

· 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异议的处理

·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 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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