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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合议庭评议的规则与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9   浏览量:1157  
  


  “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评判、讨论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与程序进行。

  1.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各成员权利平等。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有所区别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案件审理分为事实认定(事实审)和法律适用(法律审)两个方面。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是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案件事实纷繁复杂,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厘清。大部分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法律人士,所以在七人合议庭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即没有表决权。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是指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对案件的评议,以超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对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轻重,适用什么刑罚的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超过半数的人对案件的评议结果存在异议或持有不同意见,将其提出的异议或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有时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客观的,更接近事实真相。为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也为了更为客观的反应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方便二审、再审时全面了解案情,需要如实地把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因此规定应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3.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4.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1)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5)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十三条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处理程序与要求

·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处理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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