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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及其例外情况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30   浏览量:66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以及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

  (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对社会公开,包含:①允许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②允许记者报道。记者可以在案件审理后将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媒体进行报道。至于对个别案件进行现场直播,必须依照规定经法庭许可且需在不得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庭审程序的情况下进行。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是指案件涉及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秘,这些隐秘的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后果,心理带来痛苦和压力。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上述所称“不公开审理”,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向当事人和公诉人、辩护人告知为何未适用公开审判原则,便于对不公开审理决定是否合法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安定当事人的情绪,使之正常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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