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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自行和解的适用与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9   浏览量:605  
  


  自行和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一种诉讼权利,法律允许他们自己协商达成谅解来解决争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自诉人应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撤回自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自行和解是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 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调取证据、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

· 存在多名共同侵害人或者多名共同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

·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处理

· 刑事诉讼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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