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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的启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3   浏览量:690  
  


  速裁程序是审判程序,人民检察院有建议权,适用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一、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1)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二、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决定

  (1)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和被告人意见作出决定,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2)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关系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审判组织及审理期限

· 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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