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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2070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可以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防止和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扰,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正确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就是法院、检察院在法定权限内办案,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或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独立行使。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具有原则区别。所以,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不是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是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办理刑事案件,而不能脱离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不得借口“独立”滥用职权。他们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都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意味着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也不意味着不受监督。党的领导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包办代替办理具体案件,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要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5)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等等。即是说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方式,检察一体化地独立行使职权的。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规定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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