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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1494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依法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诉讼制度,依照刑法以及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决定、修正案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有以下含义:一是这一判决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二是这一判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三是这一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这里规定的“有罪”,包括定罪并判处刑罚,也包括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不能确定有罪”是指不能从法律上对其定罪,不能作为罪犯对待,即使现场抓获人赃俱在,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事实和法律由人民法院定罪处罚。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罪犯,只是涉嫌犯罪。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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