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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之指定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7 浏览量:1494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有权指定管辖的法院是有管辖争议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
一类为地域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犯罪地不能确定,从而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另一类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例如,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这里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是一种法律上的授权,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
对于指定管辖及案件移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和第20条作了明确规定:
(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2)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