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7   浏览量:926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1)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监狱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2)罪犯提出申诉的,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转递的罪犯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执行中应当注意,申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申诉权不受侵犯,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或者扣压,更不能因为罪犯依法提出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 缓刑、假释的撤销

·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内容与裁定

· 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81128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