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释义第四十七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监督法的实施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2   浏览量:838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监督法的实施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全国性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为了便于各地结合本地情况贯彻实施法律,一些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和概括,各地在执行时,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法律的实施。因此,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对于需要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的事项,有的在监督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如监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一些其他监督事项,虽然监督法未作明示规定,但也需要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细化的规定。

  各地在作出规定或对原来的法规进行修改时,要注意从我国的国情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与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相适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03724 second(s) , 67 queries